对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不服如何处理律师

解析:
依据现行相关法规规定,当当事人或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对于裁决持有异议时,可在裁决文书送达起算的十个工作日内,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。另一方面,关于执行异议事项,如果当事人和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认为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况,他们有权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。在这种情况下,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,若理由充分,将裁定撤销或纠正原执行行为;反之,若理由不足,则在执行过程中,如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,人民法院也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,若理由成立,将裁定暂停对该标的物的执行;若理由不成立,则裁定予以驳回。
法律依据: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九条
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:
(一)重大涉外案件;
(二)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;
(三)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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